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加強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著力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瓶頸,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的意見》(蘇政發〔2012〕79號)及有關規定,現就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和備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對江蘇省范圍內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獲市級以上高層次人才計劃資助的科技人員創辦的企業,上述四類企業如同時符合營業收入在40000萬元以下或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下條件的,屬于科技型中小企業。
2、對不滿足上述要求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以下標準和條件,屬于科技型中小企業:
(1)依法在江蘇省范圍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2)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或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
(3)企業具有一定規模的研發經費投入,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
(4)企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5%以上。
3、對滿足第二條第1點或第2點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科技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科技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科技企業。
第三條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資格確認工作由各市、縣(市)科技局(科委)、國家高新區管委會負責。
1、各地應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的要求,制定本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確認實施細則,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確認程序、申報材料要求等,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確認工作。
2、各地應對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對已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要求的企業,應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對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企業,應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
3、各地應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將經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及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名單報省科技廳備案。對經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納入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管理;對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標準的企業,不再納入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數據庫管理。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我省科技管理工作的重點服務對象。
1、對依據本辦法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科技廳將優先支持其申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省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資金,其它各類科技計劃將擇優予以支持。
2、對依據本辦法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支行、科技保險支公司、科技擔保機構等新型科技金融組織及創業投資機構、科技小額貸款公司將優先提供科技金融服務;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小額貸款公司、科技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省科技小額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科技擔保風險補償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及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將優先給予風險補償;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將優先給予風險補助;對科技型中小企業購買的科技保險保費,省科技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將優先給予保費補貼。
3、對依據本辦法確認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江蘇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務平臺將提供融資需求信息發布、對接等科技金融服務。
第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